关于合伙企业股东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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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年末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的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第三条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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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题而言,所得税实际负担率=应交个税/分得的利润。而3000*12不应包含在分得的利润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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