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指导性案例和普通法上的判例法有什么区别?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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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3 10:29

我国指导性案例和普通法上的判例法区别为:引用不同、判断不同、约束力不同。

一、引用不同

1、指导性案例上的判例法:指导性案例上的判例法不能像普通法一样直接引用在判决书里,作为裁判的依据。

2、普通法上的判例法:普通法上的判例法能直接引用在判决书里,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判断不同

1、指导性案例上的判例法:指导性案例上的判例法对于事实无法实质性区分的案例,法官必须遵循先例。

2、普通法上的判例法:普通法上的判例法不具有示范意义而是起指导作用,对正在审理的案件选出最合适的适用法律。

三、约束力不同

1、指导性案例上的判例法:指导性案例上的判例法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和约束力。

2、普通法上的判例法:普通法上的判例法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是事实上的约束力。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3 10:29

核心在于司法机关适用的时候可否作为裁判依据,即援引。指导性案例在实践中,可以作为参考,但不在裁判文书上注明。普通法上的判例是有法的作用,可以作为法来适用,司法机关需要按照判例来进行同类案件的裁判,可在裁判文书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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