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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的十五日内就同一案由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起诉讼。书面形式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起诉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