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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
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
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4、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三)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
5、《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