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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一个业主,一个监理部,这个没有问题。国家对总监理工程师能承担的项目规模有规定的,只要不超过限度,那就没问题(如果业主和监理签订的是一个项目的大合同,确定一个监理部,只要相应人员配备到位,那就没问题)
至于施工总包单位,如果一个项目由若干个单位工程组成,施工单位按单位工程进行承包(比如某小区为一个项目,由10幢楼组成,分成3个标段进行施工)如果一个单位工程,就不能出现二个总承包单位,会被判定为肢解工程发包,这是不允许的
另外,一个项目,建筑主体、市政工程、绿化工程分别进行发包,这也是允许的。
工程协调费在监理收费中没有这个科目,当然,如果监理部认为各方协调工作量太大,可以和建设单位进行协商沟通,协议解决
热心网友
能监理两家以上的总包单位,但不能收取工程协调费,没有这个收费项目,监理取费按照和业主的合同来取费。而且不同总包分管的工程应该是可以完全分割的整体,总包之间不存在需要协调的事项,也就是说理论上,各总包之间没有关系
热心网友
可以监理,不可以收取协调费。只有你一家监理公司你协调谁啊,不同标段不同监理单位、业主委托其中一家监理单位负责总协调的,可收取协调费。
热心网友
你说的属于一个工程的两个的标段,分别由两家施工总包单位承建。当然可以由一个监理部监理,前提是监理招标和签订合同时就已约定或再增签或补签合同,否则,该监理部无权监理另一家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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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业主,一个监理部,这个没有问题。国家对总监理工程师能承担的项目规模有规定的,只要不超过限度,那就没问题(如果业主和监理签订的是一个项目的大合同,确定一个监理部,只要相应人员配备到位,那就没问题)
至于施工总包单位,如果一个项目由若干个单位工程组成,施工单位按单位工程进行承包(比如某小区为一个项目,由10幢楼组成,分成3个标段进行施工)如果一个单位工程,就不能出现二个总承包单位,会被判定为肢解工程发包,这是不允许的
另外,一个项目,建筑主体、市政工程、绿化工程分别进行发包,这也是允许的。
工程协调费在监理收费中没有这个科目,当然,如果监理部认为各方协调工作量太大,可以和建设单位进行协商沟通,协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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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监理两家以上的总包单位,但不能收取工程协调费,没有这个收费项目,监理取费按照和业主的合同来取费。而且不同总包分管的工程应该是可以完全分割的整体,总包之间不存在需要协调的事项,也就是说理论上,各总包之间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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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监理,不可以收取协调费。只有你一家监理公司你协调谁啊,不同标段不同监理单位、业主委托其中一家监理单位负责总协调的,可收取协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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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属于一个工程的两个的标段,分别由两家施工总包单位承建。当然可以由一个监理部监理,前提是监理招标和签订合同时就已约定或再增签或补签合同,否则,该监理部无权监理另一家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