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关于航空公司超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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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售”通常是特殊情况下才有,机票紧张就会出现,以团体购票、包机时居多,一般不会这样做。

记者通过查阅有关资料和咨询一些法学专家了解到,航空公司以“国际惯例”为幌子逃避违约责任的伎俩在国外许多国家是没有市场的。实际上,美国和欧盟在其相关的法律中,非常明确规定了航空公司在机票超售情况下、导致旅客延误的法律责任。

美国:其《联邦条例法典》规定,每一承运人应在其机场的值机柜台张贴“航班超售通知”,并且要将该“通知”印在机票上,或者附随于机票的另一纸上。要求承运人请求不急于出行的旅客自愿放弃其座位以换取赔偿金。所有被拒载的旅客有权利获得赔偿,但有例外:比如旅客未能遵守值机规则。承运人要给被拒载的旅客一个书面声明。如果被拒载的旅客在航空公司的重新安排下乘坐上预计到达时间比原航班预计到达时间推迟一个小时之内到达其目的地或其原航程的下一个经停点的替代航班或其他交通方式的,航空公司可以不必赔偿;如果替代交通安排预计到达时间比原航班晚一到两个小时之间,航空公司须赔偿旅客相当于单程机票票价的金额,最高不超过200美元;如果替代交通安排预计到达时间晚于2小时(国际航班为晚于4小时),或者航空公司无法安排替代交通的,赔偿翻番为票价的200%,最高不超过400美元。

欧盟:在2005年2月17日开始生效的一个有关“超售”的规定,要求除了对由于后续的延误引起的损失的赔偿外,乘客有权利得到由航空公司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标准为:航程在1500公里以内的短途飞行为250欧元;欧盟境内的1500公里以上的中长途飞行或航程在1500公里至3500公里之间的其他所有航行为400欧元;3500公里及其以上为600欧元。这个赔偿额不仅适用于航班超售拒载的情形,而且适用于航班取消和长时间的延误。
参考资料:http://finance.qq.com/a/20060809/000392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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