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和受案范围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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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7:38

卫生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卫生部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是:

(一)对卫生部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二)对卫生部直接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三)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四)*指定管辖的复议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卫生部受理的复议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卫生部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扩展资料: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日期;

(二)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

(三)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四)是否已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五)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负责接待的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卫生部其他工作机构收到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行政复议办公室。

参考资料来源:朝阳区*——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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