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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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9 03:46
由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未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封顶*,而《劳动合同法》则对基数进行封顶,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简而言之为“3倍+12月封顶”。
拓展资料:
“以前规定”和《劳动合同法》都对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进行封顶,“以前规定”对法定情形进行12个月的年限封顶,而《劳动合同法》只有在“基数”符合封顶条件时才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所以只需看基数封顶情况即可。具体的讲,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也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时,《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要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入计算。
由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并未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封顶*,而《劳动合同法》则对基数进行封顶,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简而言之为“3倍+12月封顶”。因此,在不同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有所不同:1、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2、如果劳动者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基数,同时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9 03:47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1、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我认为不存在你说的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两种计算方式的区别,但具体你可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了解。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9 03:47
你好,我是北京的劳动*士,维权经历近10年,认为:
委托专业人士维权,跨越不良当事人的“陷阱”,为你摆平!!!
1.从入职开始计算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9 03:48
从04年开始算,劳动法是这样规定的
具体来说,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的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一条新规定,即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在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为08年1月1日,而在其他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为用工资日起计算也就是你开始工作的时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9 03:48
从提供劳动日开始计算。
首先看信息应该是非经济性裁员,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协商一致。
如果是经济性裁员则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确定由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而当前状况下,因为合同订立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计算方法要同时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九十七条,以及九十七条中的“当时有关规定”,既《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经济性裁员则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九条】(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九条 :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因为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前订立,所以应该是从入职开始计算(以下假定解除合同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并未超过本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既以平均工资作计算)。
04年2月28日到08年1月1日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规定,超过三年但未满四年,按四年标准发补偿金,既4个月平均工资。(经济性裁员相同)
08年1月1日到11年2月则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超过两年但未满两年半,算2.5个月平均工资。
所以一共是6.5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涉及到工资计算标准的问题,也可以在《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里找到相应规定,不再赘述。
(特别注意《违反》中不存在平均工资封顶情况,既如果平均工资超过三倍本地平均工资,则07年前的计算按照实际平均工资,08年后的则用三倍本地平均工资计算。)
后续查阅中发现,在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二十一条中,也有清晰的梳理:
二十一、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