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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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2 20:22
★ 调整一: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金需按住房消费行为的品种支付给相关银行账户(售房单位或开发企业销售账户、二手房资金监管账户(六城区范围内)、商转公贷款银行专用账户),2018年9月30日后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不再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
★ 调整二:
停止受理自2018年9月30日以后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已全额付清房款的购房职工提交的住房公额金贷款申请。购买商品房时间按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间》签约时间确定。
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缴存职工9月30日后购买住房并已经全额付清房款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为了维护缴存职工权益,避免给调整前已经按中心原执行的购买住房的缴存职工带来不便,我们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设定缓冲期,9月30日以前全额付清房款购买住房、同时购房时间在贷款申请之日前三年以内符合中心其他贷款条件的,仍按原执行,购房时间按照网签合同签署时间为准。
★ 调整三:
停止受理本地缴存职工在缴存地行政辖区范围外购买住房的贷款申请。
解读: 根据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购买住房的,不能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住建部相关规定,在异地购房的,可以在我市公积金中心开具《缴存证明》后直接到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调整四:
停止受理自2018年9月30日以后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及部分转公积金贷款申请。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时间按照购房人与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协议签署时间确定。
解读: 为了维护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市公积金中心等五部门与2018年5月16日下发了《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方案》并针对开发企业阻挠、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展了专项集中整治。目前,大部分开发企业不再拒绝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可直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必先申请商业贷款然后三个月后再申请商转公贷款,既节省了缴存职工重复办理贷款的时间,又不必支付至少三个月的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利差,减少了费用。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时可直接持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相关资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申请组合贷款的,需要在公积金中心相关分理处进行咨询和办理。同时,该条款设定缓冲期,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并于9月30日前办理了商业贷款并符合中心其他贷款条件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时间,该调整对9月30日前办理了商业贷款的缴存职工没有影响。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时间按照购房人与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协议签署时间确定。另外,如果缴存职工在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遭到开发企业拒绝,可向公积金中心12329热线进行投诉。
★ 调整五:
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以在交易过程中由买卖双方在太原市二手房交易,公积金贷款服务大厅申请为主,停止受理2018年9月30日后已完成交易过户的六城区范围内二手房贷款申请。交易过户时间按照《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登记日期确定。
解读: 为了提高二手房贷款的办理效率,公积金中心上半年与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税务局、光大银行太原分行联合组建了“太原市二手房交易、公积金贷款服务大厅”,并对原有办理流程进行了优化,实现了二手房交易和公积金贷款业务同步受理、审批同步推进和资金同步到位,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可以在服务大厅直接在交易环节申请公积金贷款来支付购房资金。在服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是大大减少了交易过户和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时间,二是避免了买房人按照以前流程需要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所带来的交易成本。经过约2个月的磨合,目前办理流程已经基本完善。同时,为了不影响已经按照旧流程办理了交易过户手续的缴存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设定调整缓冲期,缴存职工9月30日前购买二手房并已经完成交易过户手续并符合中心其他贷款条件的,仍按原规定可到中心城区各分理处办理。过户时间按照《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登记日期确定。
★ 调整六:
借款人购买的房屋具备预抵押条件的,应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