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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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7:30
区别:概念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定性依据不同。
(一)概念不同
“账外账”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设立的账册。
“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
(二)表现形式不同
“账外账”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就其资金来源而言,既包括属于本单位的正当收入、收益,又包括违规收入,如截留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三乱”行为获取的收入等;在资金的处置上,既存在支出合理的情况,又存在乱支滥补、私存私放的问题。
“小金库”只是“账外账”的一种表现形式,具体表现为:
1.化公为私,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收支、私存私放的资金(不含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互助金等);
2.虽已入单位会计账,但只是挂在“暂存”账上,或跨年度没有正式列收列支、或将支出直接冲减“暂存”的款项;
3. 既不纳入预算内管理,又不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资金;
4. 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或将财政性资金作为单位资金存放,不交财政专户储存;
5. 通过虚列支出、假报账、资金返还等形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
6. 执收、执罚单位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不上交,自立账户存放。
(三)定性依据不同
1.“账外账”的定性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2.“小金库”的定性依据
《**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5]29号)第二条: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一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更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小金库特点:
1 普遍性
审计中发现的“小金库”,行政机关(部门)有,事业单位有,企业单位有,各类团体、临时机构也有。不少单位是“两本帐”、“多本帐”,有的在经营创收中收入不入帐或入“另册”,脱离财务监督;有的截留挪用各种应上缴经费。
有的把该收上来的经费留在下属单位(部门)作为“私房钱”;有的编大计划、造假预算,编假合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虚列支出,虚假冒领,把报回来的预算经费打入“小金库”,化大公为小公,甚至化公为私等等。
2 小金库多样性
有的单位(部门)为了小团体利益,将单位内部划小核算单位,通过多头开设银行帐户,把本应该作为单位收入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的资金,分散核算,以多本帐作掩盖,借此逃避监督;有的是投李报桃,把经费以合法名义拨到所属单位,公私不分,“小金库”成了小集体或某些个人的钱包。
3 小金库隐蔽性
“小金库”是帐外帐,有的只有单位(部门)领导或少数几个人知道,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诡秘性特点。有的“小金库”虽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但在财务手续上却留有后路,使上级在检查时不易抓住把柄,待某项专门检查结束后,这部分资金又成了单位(部门)名副其实的“小金库”。
4 小金库挥霍性
由于“小金库”的黑户口身份,出了问题难以查证,致使收支自由,随意性很大。一些单位请客送礼、讲排场、比豪华、摆阔气,一些干部出入高消费场所,沉湎“酒绿灯红”,有的数额较大的行贿受贿,挥霍的金钱,大都来源于“小金库”。许多经济犯罪案件,也多与“小金库”相关联。
继续抓住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这个根本任务,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进一步健全教育惩处机制。要把防治“小金库”等财经纪律的培训列入各单位领导干部教育规划,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其他干部培训机构教学计划。
——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要做好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及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推进预算和决算公开,加强规范津贴补贴管理、罚没收入管理及财政票据管理等。
——进一步完善资产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要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行为。
——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要完善相关法规,理顺社会组织与其业务主管单位在职能、人事、财务等方面的关系。
——进一步提高监督检查效率。要推进监督检查的常态化,将“小金库”问题检查作为预算和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的重要内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账外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小金库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7:31
在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中,经常遇到“小金库”与“账外账”区分难的困惑。为正确把握“小金库”与“账外账”的区别,从重处罚私设“小金库”责任人,笔者认为产生这一困惑的主要原因是由两个方面所致。
一、混淆了两个不同概念。
“小金库”与“账外账”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财经违纪违规行为,应该说,先有“账外账”后有“小金库”。“账外账”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设立的账册。而“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账外账”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尽完全相同,就其资金来源而言,既包括属于本单位的正当收入、收益(为隐瞒收入而转移到大账之外),又包括违规攫取的收入,如截留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税费、规费等)、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三乱”(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收费等;在资金的处置上,既存在支出合理的情况,又存在乱支滥补、私存私放的问题,而“小金库”只是“账外账”的一种表现形式,从国家现行财经处罚规定看,是把“小金库”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违纪违规行为来对待的。对“小金库”的处罚比“账外账”的处罚要重得多,所以我们在界定“小金库”时要慎之又慎。
二、从“账外账”的成因及其表现形态来看。
首先,从“账外账”的成因看,其设置动机、企图尽管都是以逃避税收和财政监督,谋求单位、团体利益为目的,但也不乏有深层次上的其他原因。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为隐瞒单位自营收入;二是为攫取不正当收入或谋求不正当支出;三是为用钱上的方便。由于“账外账”成因的复杂性,如果仅从设置动机、企图上来看,很难将其与“小金库”区别开来。
其次,从“账外账”的资金来源渠道、性质、处置情况看,其表现形态错综复杂。无论是资金来源,还是资金去向,均表现出多向渗透、混合交叉,违规与合规并存的形态,而“小金库”的定义过宽,要真正将二者区分开来,确实有一定的难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小金库”与“账外账”的认定及处理上,应把握两个问题:
一、准确界定“小金库”的内涵,防止定性、处理口径不一致。
对“小金库”的定性直接关系到被查单位财务方面的处理处罚,并涉及到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因此,必须慎之又慎,务求定性准确。“小金库”作为一种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其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应当与“账外账”的其他具体表现形式相区别。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对“小金库”的内涵,可考虑从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纳入预算内、外管理,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合法来界定和把握。凡是资金来源不合规,未入大账管理,且支出不合规定和私存放的资金,均可按“小金库”来定性处理、处罚。
二、注意把握“帐外帐”的其他表现形式,区别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对“帐外帐”要区别情况,凡是资金来源合规,但支出不合规的,可按资金来源不合规处理处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