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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乡*拖欠工程款的,是属于施工合同纠纷的情形,施工方可以与乡*协商,如果乡*不愿意支付工程款的,可以向*提起诉讼。
工程欠款的维权途径有:
1、请求有关部门,尤其是请*主管部门调解。
2、到当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3、到当地*起诉。
工程欠款可以追讨利息
现实生活中,建筑工程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总能找到各种各样的理由,如工程质量有问题,资金周转困难等等,但这是都不应是发包人不付工程款的根本理由,很多时候就是一种借口。
对承包人而言,一旦发现对方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意向的,就应及时催款,并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及承担违约责任。
但实践中,建筑合同中有时没有明确约定欠款利息事宜,以致有部分人疑虑能不能向发包人追讨欠款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因此,建筑工程双方有约定利息从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可要对方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
同时根据该解释规定,工程欠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款优先支付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不及时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根据最高院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人,人民*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包责任。”
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最高法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