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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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2 04:56
居民合法取得*身份
Ø 居民申请来祖国*定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摄定居地有父母、配偶(须符合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申请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②与*居民结婚3年以上(包括3年)的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Ø 居民申请定居须履行下列手续:
①如实逐项填写申请表,字迹要清晰;
②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③交验有效的《居民来往*通行证》,并提交影本;
④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张,照片背面本人签名;
⑤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地区户籍证明及有效的身份证件(正、背面)和出入境证件的影本(影本要清晰);
⑥提交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⑦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⑧*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Ø 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在台孤身一人
需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户籍证明影本,与*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亲属的身份证、居民户口名簿影本。
申请夫妻团聚
需交验*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其影本或者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提交户籍证明影本。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Ø 台居民要求来*定居,可向下列机关申请:
①在*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居住的居民,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处,驻、澳门特派员公署申请,或者委托其*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②在*,申请人可直接向拟定居地的市(县)*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Ø 审批时限
*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定居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Ø 办理落户手续
被批准定居的,申请人应在收到《批准定居通知书》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前往拟定居住地的市(县)*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如:深圳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居民定居证》,持通知书和定居证到定居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绩。逾期将视作自动放弃定居。
以上资料由:深圳市*事务办公室主编 授权给 深圳台商协会布吉联谊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