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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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0:44
2020年10月,合作社被万宁市综合执法局以违反《广告法》查处40万元,责令停止养殖。在常先生出示的处罚决定书上看到,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了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决定书显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在万宁市*官网上查询显示,2021年1月14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了万综执决字〔2021〕38号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使用的笑康牌飞海鸭养生类等4种包材包装上标注“国宴用鸭”等广告禁用词汇字样,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用语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在其淘宝网上的店名为“国宴用鸭笑康牌飞海鸭”,其店销售的“国宴用鸭-笑康牌飞海鸭(海上海鸭农场)”、“海鸭蛋-笑康牌飞海蛋(国宴用鸭)”均标注“国宴用鸭”字样。
2020年10月16日,经依法批准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给予立案调查。
决定书还确定,当事人淘宝店自2020年2月份至10月份,共销售58只海鸭,销售金额为8691元,违法所得568.4元;因当事人在线下销售的海鸭产品未进行销售台账登记,所以线下产品销售金额无法计算。
执法局称系依法进行处罚
万宁市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记者查询《广告法》第9条第3款显示,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们淘宝店自2020年2月份至10月份,共销售58只海鸭,销售金额才8691元。”常先生表示很无语,他说,合作社的村民靠养海鸭维持生计,目前合作社只有900 只鸭子,而4万只海鸭才能凑足40万的罚款,“我们拿命都交不起罚款,一家人住的都是瓦房,八口人年收入一共2万元。”陈先生觉得,现在的处罚很不合理,这要将农民“罚死”,执法尺度他自己既不明白,执法局也不做解释。他称“执法局只认定高额罚款的证据,不采纳低额罚款的证据。”
15日,万宁市综合执法局黄*表示,陈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9条第3款——“广告语中规定禁止使用‘国宴’、‘最高’、‘最佳’等字样。”他称,陈先生在淘宝店铺笑康牌飞海鸭(现已下架)使用“国宴用鸭”的字样违法,按照法律应罚款40万元,综合执法局是依法执法。
在万综执决字〔2021〕38号处罚决定书上看到,执法局依法于2020年12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万综执告字〔2020〕95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1日向万宁市综合执法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书》,万宁市综合执法局于2020年12月31日依法举行听证会。
万宁笑康南海和牛养殖产销专业合作社线上线下销售的“笑康牌飞海鸭”系列产品上标注“国宴用鸭”等字样使用广告违禁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或万宁市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工作人员说,2020年,万宁市部分单位的执法大队都整合到了综合行政执法局,共10支队伍,其享有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包括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劳动安全、劳动生产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0:44
这违反了虚假宣传的规定,虽然商家是为了表明自己的海鸭非常的好,但是国宴用鸭这4个字是非常沉重的,是不可以被随便贴上标签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0:45
这个商家的行为是虚假宣传的行为,是欺骗消费者,诱导消费的行为,所以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应当受到相关的制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0:45
违反了广告法,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所以做事情要合规合法,不能过度包装。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0:46
他的这种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且也违反了广告法的一些规定,最后被罚款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