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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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8:51
(一)破产企业被整体接收的,安置期间的职工生活费用由接收方企业发放,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开支,其标准应不低于试点城市规定的最低生活救济标准。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由接收方企业从接收破产企业之日起缴纳。接收方企业收到的安置费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二)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职工,清算组可从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等破产财产中,按规定拨付一次性安置费。
(三)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原未参加养老、医疗社会保险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优先支付。
(四)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负担。
(五)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所需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参考资料:http://www.cpa-lawyer.net/ReadNews.asp?NewsID=22074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8:52
楼上的恐怕是为年龄挺大的老大哥了吧,对破产安置*很熟悉!但是这些都过时了,从2008年底即2009年1月1日起*已经停止“国有企业*性破产”了,事实上目前全国也确实没有新列入国家计划的破产企业了。
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法公布前(2006年8月27日)欠付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依法纳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医疗、养老保险可以优先于别除权----现在破产法称之为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其他的劳动债权只能列在有财产担保债权之后清偿!就目前全国企业的亏损程度而言,如果严格按照《破产法》来清偿,虽然劳动债权列在破产债权第一顺位(别除权可以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不排顺位,简单说就是更加优先),一般清偿率低的可怜、可怜!
不知道,上面的看懂没有,再简单的回答一下就是依法清偿,没有什么优先权!如果再不明白就只好发邮件到ts.04@163.com讨论了!
参考资料:破产法113,、1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