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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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其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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