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1:11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0:17
(一)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达到或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20%的,适用本节规定。
(二)“超募资金”应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进行使用:
1.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2.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3.归还银行贷款;
4.补充流动资金。
(三)“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四)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2.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3.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原则上不应一次性补充流动资金,并对外披露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和必要性;保荐机构和董事应当对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必要性发表意见,年度募集资金使用说明应当对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出专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