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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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留置是试点地区的国家监察机关依据全国*授权采取的措施,目前非试点地区尚不可

对于留置的实施程序,参照“*”的规定,第一,要求对重处分的人才“*”,

第二,一般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才动用.“*”,

第三对有可能出现泄露案情、串供、逃跑等意外情况的人采取“*”

而“对留置之所以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是因为它目前还是三个省试点采用的措施,将总结吸取‘*’的经验教训,结合现实的反腐斗.争的实际情况加以扬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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