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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大连市*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大政发〔2008〕86号
)文件规定:市*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做如下调整:除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每季度第一个月1至15日申报缴纳当季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其他纳税人每月1至15日申报缴纳当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个体工商户可在有利税收征管的前提下经主管地税机关确定实行简并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