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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不具备按揭合作主体资格,或者未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未有任何承诺,不承担任何义务,与某些不法之徒相互勾结,以虚假销售方式套取银行按揭贷款;
二、以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名义套取企业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
三、以个人住房贷款方式参与不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银行债权置换或企业重组;
四、银行信贷人员与企业串谋,所定售的房价水分大,向虚拟借款人或不具备真实购房行为的借款人发放高成数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五、所有借款人均为虚假购房,有些身份和住址不明,有些为外来民工,或由开发商一手包办,或由包工头一手包办;
六、开发商与购房人串通规避零首付的**,将实际售房价提高一定比例后规定在售房合同中,再向购房人出具收到首付款的收据。
双方按照售房合同规定的虚假售价,依银行要求的按揭成数办理贷款手续。采取这种假按揭的方式,购房人事实上未向开发商支付一分钱的首付款,而银行却要向购房人提供售房总价100%的借款。
扩展资料
造成危害:
1、假按揭将影响*对房地产市场的决策。假按揭所产生成交量放大、房产投资增多、房产信贷大幅增加、房地产市场虚假繁荣等表象都会影响决策层对房地产市场的判断,从而影响*在出台相关*时出现偏差或变得没有针对性。
2、假按揭将滋生职务侵占、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因假按揭能给开发商、房产销售者、银行信贷经办人带来直接的利益,故假按揭将滋生职务侵占、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3、假按揭将导致企业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假按揭一旦被揭露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声誉会受到沉重的打击,其美誉度将会受到严重影响,并将对其后期的经营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4、假按揭较为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并将诱导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采用虚构贷款理由、虚*明文件等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占为己有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假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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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按揭主要特征
(一)一手房假按揭主要特征
1、借款人特征:工作单位为拟购买房产的开发商、开发商母(子)公司、销售代理商、承建商、材料供应商或其他关联企业;收入证明上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为开发商或销售代理公司工作人员、联系电话;收入很高但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或其收入明显高于所从事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或对所从事的职业不熟悉;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等重要资料的原件,或提供的资料明显虚假;签名虚假或多处签名不一致。
2、所购房产特征:事实上不存在该房产;房价明显高于周边相同或相近档次楼盘;精装修楼盘装修部分价款明显高于市场装修价格水平;开发商营销策略或优惠措施没有大的改变,滞销楼盘或尾盘突然热销。
3、购房行为特征:一人购买多套房产,或同一单位多人购买同一楼盘;《商品房买卖合同》多项重要内容空白;借款人不知晓购房事实,或对所购买房产的位置、小区名称、楼号、层数、朝向、房号、户型、面积、价格、入住时间等基本情况不熟悉、不关心;开发商委托银行代收首付款的,借款人不能提供进账单或进账单显示首付款由开发商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代缴;由开发商自行收取首付款的,开发商出具了借款人已缴纳首付款的收据或*,但账务上没有收到款项的反映。
4、贷款行为特征:借款人不出面,由开发商或中介机构代办所有贷款手续;多个借款人集中在同一天或相近几天内办理贷款,贷款金额、期限相近,贷款成数达到或接近最高成数;借款人对贷款利率、月还款额等要素不关心,对借款合同内容无所谓或不知情;借款人选择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
5、开发商行为特征:不愿存入按揭贷款保证金;不愿接受资金监管;房屋竣工后,迟迟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抵押登记手续;将大量按揭贷款挪作他用,项目工程进度缓慢或形成烂尾。
6、贷款偿还特征:贷款偿还日前由开发商通过转账方式往借款人还款账户内存入与月还款数相同或相近金额的款项,或以现金方式存入,但多个借款人存款凭条上的签名为同一人笔迹;同一楼盘多个借款人同时违约,违约期数相同或相近,且非因借款人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或贷款银行产生纠纷所致。
7、其他特征:达到入住条件后,借款人所购房产一直处于空置状态;所购房产的使用人不是借款人且与借款人不存在租赁关系。
(二)二手房假按揭主要特征
1、借款人特征:为所购房产交易中介的内部员工,或与售房人为直系亲属;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等重要资料的原件,或提供的资料明显虚假;签名虚假或多处签名不一致。
2、所购房产特征:事实上该房产不存在;售房人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原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借款人就已是所购房产的所有权人;借款人拟购房产建成时间较早,成新度较低,正常市场上难以成交;评估价格明显偏高。
3、购房行为特征:借款人不知晓购房事实,或对所购买房产的位置、小区名称、楼号、层数、朝向、房号、户型、面积、价格等基本情况不熟悉、不关心;购房合同多项重要内容空白;借款人未按规定将首付款交到指定账户,而是由售房人直接收取但难以证明借款人已支付首付款。
4、贷款行为特征:借款人不出面,所有贷款手续委托房地产交易中介、某一机构或某个人代办;借款人一次或分次以现金方式提取贷款或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转入另外一个与购房行为不相关的账户。
四、假按揭防范要点
(一)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假按揭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商业银行经办行和经办人员有章不循、违规操作所致。因此防范假按揭首先是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办理业务时严格执行银监会《商业银*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相关个人信贷业务制度规定,不得擅自盲目放宽贷款条件。
(二)优选房地产开发商、楼盘及交易中介,从源头上防范假按揭。要优选按揭楼盘,在发放一手楼贷款前,要由有权审批行对拟提供按揭贷款的楼盘进行准入认定,不得对未经过准入认定的楼盘提供按揭贷款,严禁支持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开发商支持的楼盘,严防介入存在合法性缺陷的按揭项目。
(三)加强尽职调查,认真核实借款人购房行为真实性。在办理业务时必须坚持面谈制度,充分了解借款人购房意愿及行为真实性,合理判断还款能力,对开发商及其关联企业员工要谨慎发放按揭贷款,从源头上杜绝假按揭产生,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通过网络查询拟购房产的产权状况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对具备假按揭特征的借款申请,必须加强尽职调查,逐项进行核实,凡是无法核实或经核实后无法排除假按揭可能性的贷款申请,要及时终止按揭流程。
(四)谨慎发放开发商、交易中介内部员工或关联企业员工按揭贷款。开发商内部员工及其关联企业员工购买开发商所开发的楼盘,或交易中介内部员工及其关联企业员工购买其代理销售的房产,较短时间内申请按揭贷款笔数较多、金额较高的,银行应对此类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加强调查、审查,审慎审批、发放贷款。
(五)强化贷后管理,及时发现假按揭预警信号,采取保全、清收措施。切实落实总行有关文件要求,利用信贷管理系统对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实行信贷风险每日预警。同时,各商业银行应探索对当日所有新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逐笔监控,建立相应档案;每旬或每月对辖内所有新发放的个人住房信贷业务进行同单位、同金额、同地区、同楼盘等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监控,发现假按揭线索及时进行核实。被认定为假按揭的,应尽快采取下列措施,尽量避免或降低贷款损失:一是落实抵押物,必要时可采取资产保全、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过户给银行等措施,防止抵押物被重复销售或重复抵押;二是要求开发商或有关主体替借款人偿还剩余贷款本金,没有可偿还现金流的,要对可以变现的资产采取保全措施。采取上述措施时,首先尽可能与开发商或有关主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强化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操作及风险防范能力。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银行,要组织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假按揭贷款特征和防范知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制度意识、风险意识和依法合规经营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