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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监督办法》共42条,分为总则、监督职责、监督权限、监督实施、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以(2010年10月28日颁布,2011年7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依据,逻辑结构上更加完备,从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机制、明确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两方面进行规定,坚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
新《监督办法》共42条,分为总则、监督职责、监督权限、监督实施、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以(2010年10月28日颁布,2011年7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依据,逻辑结构上更加完备,从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机制、明确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两方面进行规定,坚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
新《监督办法》较之于旧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行政监督职责,针对不同对象列举明确了对应监督事项,将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重要事项纳入监管范围,同时要求相关单位对提前退休审批、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等事项进行监督,严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关卡。
新《监督办法》结合监督实践,明确列举了监督权限,为基金监督工作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提供更清晰的尺度,包括:要求提供、查阅、记录、复制有关数据资料,询问与被监督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查找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等权限;明确监督处罚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