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厦门应届毕业生办理落户有哪几种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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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0 23:04

厦门毕业生落户*有: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厦已落实接收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毕业生;

2、专业对口,且所学专业属厦门市急需、紧缺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专科毕业生(当年度6月10日前报批);

3、厦门岛外企业接收的,专业与厦门市产业发展方向相对应且与单位主营业务对口,并与用人单位签订有三年以上就业合同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专科毕业生(当年度9月30日前报批);

4、具有省、市级有关技术、专利部门认定的有创造发明、技术改革、产品专利等成果或者获得省、部级综合性奖励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5、父母一方或双方由厦门支边或支援山区建设的;

6、厦门知青的子女。

扩展资料

取消落户的情况:

1、2016年1月1日起,厦门取消购房落户*。

2、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3、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

4、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

5、儿媳投靠公婆、女婿投靠岳父母落户。

*落户的情况:

1、夫妻投靠增加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岛内5年,岛外3年)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增加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岛内5年,岛外3年)

3、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增加年龄、住房、计生审核、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岛内5年,岛外3年)

4、岛外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移入岛内思明区或湖里区的,与市外迁入的年龄、住房、计生审核、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一致。

参考资料来源:厦门便民网-2018厦门户口新*及最新落户厦门要求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0 23:05

厦门毕业生落户*有: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厦已落实接收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毕业生;

2、专业对口,且所学专业属厦门市急需、紧缺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专科毕业生(当年度6月10日前报批);

3、厦门岛外企业接收的,专业与厦门市产业发展方向相对应且与单位主营业务对口,并与用人单位签订有三年以上就业合同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专科毕业生(当年度9月30日前报批);

4、具有省、市级有关技术、专利部门认定的有创造发明、技术改革、产品专利等成果或者获得省、部级综合性奖励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5、父母一方或双方由厦门支边或支援山区建设的;

6、厦门知青的子女。

7、在厦有亲友,可挂靠亲友户口。

扩展资料:

厦门毕业生落户时要准备的申报材料有:

持户口迁移证(非厦门生源)或本市院校集体户毕业生在厦落户的:

1、市人社局通过金宏网传输的入户介绍信息或市教育局出具的入户证明信;

2、本人的户口迁移证(本市户口凭集体户口页或居民户口簿);

3、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签章的报到证复印件。

厦门生源毕业生回厦落户的:

1、就业报到证;

2、本人的户口迁移证;

3、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居民户口簿。

参考资料来源:厦门便民网-2018厦门户口新*及最新落户厦门要求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0 23:05

有一种*,即应届毕业生在厦门就业创业的可直接落户。

按照现行厦门市的落户*。应届毕业生不可以通过挂靠亲戚落户厦门。

2018年9月29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重点群体来厦落户实施细则》。细则第一条指出:应届毕业生在厦就业创业的,可落户厦门市。

同时,根据现行的《厦门市*关于调整我市投靠入户*的通知》,自2015年3月1日,取消四项落户*:

(1)取消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2)取消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

(3)取消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

(4)取消儿媳投靠公婆、女婿投靠岳父母落户*。

按照该通知及细则的要求,2018年厦门应届毕业生无需挂靠亲戚,只要在厦门市就业创业就可申请落户。

扩展资料

《重点群体来厦落户实施细则》第8条指出:高校毕业生申请落户我市,应当出示核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者出示核验有效期内的学信网“在线验证码”或“学信二维码”。

根据《厦门市*关于完善我市户籍迁移*的通知》,应届毕业生落户需要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营业执照。

如需咨询更详细的*,可.电话咨询:0592-12333,也可.现场咨询:厦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分中心(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二楼办事大厅)。

参考资料来源:厦门市*网—关于印发《重点群体来厦落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厦门市*网—2018年《重点群体来厦落户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厦门市*关于调整我市投靠入户*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0 23:06

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调动、录用、聘用、招收人员及接收毕业生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一条依照《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调入或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是: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含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本市急需的高级技工,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以下的。享受*或省级*特殊津贴、国家或省级学科带头人,不受年龄*。属本市紧缺专业或重点人才的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依照《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普通中等以上院校毕业资格且符合本市当年度接收*的毕业生。

调入、引进人员或接收毕业生,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另有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规定。

第二条依照《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调入、录用、聘用或接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及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区属单位由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或教育局,人事关系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单位由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报市组织或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核准,到*门办理落户手续。

本市接收的已婚毕业研究生在本市报到落户后,其配偶、子女凭市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核签章的《已婚毕业研究生接收就业情况登记表》直接到*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章投资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三条依照《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实际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实际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每增加实际投资金额达100万元(高科技企业及科研单位50万元)或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实际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实际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每增加实际投资金额达50万元(高科技企业及科研单位30万元),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按实际投资金额标准入户或按实际纳税额标准入户中,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标准办理落户。

依照本条规定属企业骨干员工户口迁入本市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但年龄相应放宽5周岁;

2、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3、必须在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且继续签订5年以上、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本市个人投资的企业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迁入投资人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的户口。

第五条依照《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凭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和近期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或税务部门的纳税额确认证明到*门办理落户手续。其落户地为企业注册所在地或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

第六条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捐赠额每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分别凭市侨务部门、市台务部门出具的捐赠认定书,可为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国内亲属办理1人的落户手续。

国内个人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可参照上述条件,凭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可办理本人或其国内亲属的落户手续。

第三章驻厦办事机构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七条*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省内外各地、市级*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申请入户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由市经发部门确认后,可到*门办理落户手续:

(一)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二)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四章购房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八条依照《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凡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凡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及海沧台商投资区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在本市购买二手住房,不能在本市落户。

第九条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且在《规定》实施前向*机关申办户口的,按原购房入户*办理落户。

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尚无法在《规定》实施前按原购房入户*向*机关申办户口的,按下列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一)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二)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第十条本市以外人员购买住房,房屋产权属多人共有,且产权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一名实际居住在本房屋的产权人按规定办理常住户口,其他产权人须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常住户口。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章投靠和收养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依照《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未满18周岁子女可按随父随母的原则,申请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父(母)落户。父母离异的,其未成年子女可根据离婚协议或*判决投靠抚养人落户。

第十二条依照《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在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子女归父亲抚养的*判决。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前,计划外生育的婴儿,不能在本市申报落户。

第十三条依照《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市居民收养子女,严格按新《收养法》办理落户。对尚未落户但又涉及高考、参军等特殊情况的被收养子女,由所在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酌情给予办理落户。

第六章“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的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自《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再办理本市“蓝印户口”。已取得本市“蓝印户口”的人员,符合下列规定的,可转为本市常住户口:

(一)自*机关批准之日起满5年,未曾被治安拘留、收容教育、*、刑事处罚,并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自*机关批准之日起满2年,曾被评为区以上精神文明积极分子、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

已取得本市“蓝印户口”人员尚未转为本市常住户口期间,继续享有原“蓝印户口”*规定的待遇,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第七章小城镇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及海沧台商投资区镇、街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到*门办理所在镇、街道常住户口:

(一)投靠城镇干部、职工居民生活的直系亲属;

(二)被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干部、管理技术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在城镇务工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且继续签订3年以上、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的;

(四)在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或批准自建房屋的本市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五)在城镇经商和兴办企业,投资额达5万元以上的本市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在区*或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驻地镇或街道落户的人员还必须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八章其他

第十六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所称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居民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或居民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居民使用的所在单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

《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所称的职业和经济来源是指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或者兴办企业、务工经商,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第十七条符合《规定》迁移常住户口的人员(未婚应届毕业生除外),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当先到拟落户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婚育证明。*机关依照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意见,办理落户手续。无婚育证明或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到位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自《规定》实施之日起,新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不再加注户口性质,也不得在“户别”栏或其他栏目中打印户口性质项目,“户别”一栏,一律按规定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原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已加盖或打印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在日常户口管理工作中逐步予以更新。

第十九条将户口从本省其他市县迁入本市,或将本市户口迁移到本省其他市县,不再具有户口性质的差别,不再要求提供户口性质证明,也不在户口迁移证件中加注户口性质。

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迁入本市的人口,在落户时取消其农业、非农业或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属本市迁往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的人口,在迁出时根据其目前所从事的职业,可按本人意愿,在迁移证件中加注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

第二十条公民应当在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或者变动登记。公民不得违反规定“空挂”户口。

未成年人不得单独落户。未成年人可随父母同时入户,或投靠在本市具有常住户口的父母入户。

本市以外人员迁入本市,必须落户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代理服务机构的集体户内。

本市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自有住房,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不再强制迁移户口。

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中的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生活基础”是指具有合法的私房或合法租赁公有房屋,且实际居住。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施行。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市*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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