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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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3:28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财产保全,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人民*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机构的裁决书在人民*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在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后,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人民*诉讼中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纠纷重新进行审理,不受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的约束,*直接以判决或者裁定的形式结束纷争,因此不会产生人民*确认或者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问题。
据此,人民*财产保全裁定既然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只有在任一方当事人不向*提起诉讼的情形下,才会发生裁决书的生效问题,故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问题。否则,在一方起诉的情况下,人民*的保全裁定只需要告知当事人在*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