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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中山收到了中意的电话,说是优惠活动,参加办理了.现在已经收到保单合同,对比起市场上面的其他保险.乐安福可以理赔后还可以返还本金.比其他保险有优势.我个人觉得买得值得.以下系乐安福条款
阅 读 提 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 10
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6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2
您有权解除合同………………………………………………………………………………7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3.2
受益人的保险金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3.7
您应按时支付保险费…………………………………………………………………………4.1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中止………………………………………………4.2,5.2,6.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终止……………………………………………………………8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1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3.4 司法鉴定 3.5 保险金给付 3.6 失踪处理 3.7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合同解除 7.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合同效力的终止 8.1 合同效力的终止 9 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 10.2 未还款项 10.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10.4 合同内容变更 10.5
地址变更 10.6 争议处理 11 释义 1.1 合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保险期间 1.4 投保年龄 1.5 合同的签收 1.6 犹豫期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除外责任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的申请
中意乐安福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中意乐安福两全保险"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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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人觉得重点内容: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 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只承担如下二项保险责任的其中一项: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和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
付保险费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及 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 我们将按如下方式向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以较
迟者为准)90天内(含90天)身故,我们将返还本合同及《中意附 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付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以较 迟者为准)90天后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本合同
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付保险费之和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
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 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2.2 2.2.1 2.2.1.1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2.2.1.2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
2.2.2 2.2.2.1
生存给付保险金 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1 周年时仍生存, 我们将在每 个保险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年金. 首次生存年金的给付时 间为第
1 个保险单周年日.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生存年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若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为 10 年,生存年金=本合同及《中意附
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当年所交保险费×3%,若保险费 支付期限已满, 则生存年金与保险费支付期限的最后一个保单年度 对应的生存年金相同;
若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为 15 年,生存年金=本合同及《中意附 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当年所交保险费×4%,若保险费 支付期限已满,
则生存年金与保险费支付期限的最后一个保单年度 对应的生存年金相同; 若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为 20 年,生存年金=本合同及《中意附
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当年所交保险费×5%,若保险费 支付期限已满, 则生存年金与保险费支付期限的最后一个保单年度 对应的生存年金相同.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及《中 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付保险费给付"满期金",同 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
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 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 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 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
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宽限期
上载明.本合同的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保险费.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 期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 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
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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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5.2
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 保单贷款 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
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 过6个月.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以下两者中的数值较大者,具体以 我们宣布的为准:
(1)同期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期贷款利率与2%之和; (2)4%. 我们将每年宣布贷款利率两次,时间分别为1月1日和7月1日.贷款
本金及利息应在贷款当期期限届满日前偿还. 未能偿还的利息将被 并入原贷款金额中,视同重新贷款.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
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效力中止 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 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所有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 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我们有权
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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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合同解除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 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 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 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
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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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8.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 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 性变化;
(4) 发病90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8.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 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
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 8.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 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
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 异体移植手术. 8.5 冠状动脉搭桥术 (或称冠状动脉旁 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 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
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8.6 终末期肾病(或称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 毒症期) 8.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 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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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 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 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8.9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 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
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 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8.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 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8.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 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 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
8.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 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 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8.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特别声明:我们将在被保险人年龄在三周岁或以上时受理理赔,并且保险金 申请人必须提供理赔受理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若被保险人发病 时不足三周岁,我们将延期到被保险人年满三周岁后予以受理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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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 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 行换算) ;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特别声明:我们将在被保险人年龄在三周岁或以上时受理理赔,并且保险金 申请人必须提供理赔受理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若被保险人发病
时不足三周岁,我们将延期到被保险人年满三周岁后予以受理和评估.
8.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 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
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8.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 术.
8.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 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
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 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完成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8.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 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
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
8.19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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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或 20%以 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8.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 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 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 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8.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 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的条件.
8.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 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 (声 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特别声明:我们将在被保险人年龄在三周岁或以上时受理理赔,并且保险金
申请人必须提供理赔受理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若被保险人 发病时不足三周岁,我们将延期到被保险人年满三周岁后予以受理和评估.
8.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 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 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8.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 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 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8.26
严重心肌病
指被保险人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 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 心肌病必须经医院的超声心动图检查来确认.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8.27
慢性肺功能衰竭
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 件: (1)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动脉血氧分压(PaO2)< 50mm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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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 80%; (4)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多发性硬化须由核磁共 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且被保险人已永久不可逆地无法完成
下列任何一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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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中意乐安福B款。
生存年金: 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每满1周年,公司将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年金。
首次生存年金的给付时间为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生存年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若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为10年,生存年金=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B款)》(如果您已投保该附加险)的当年所交保险费×3%,
若保险费支付期限已满,则生存年金与保险费支付期限的最后一个保单年度对应的生存年金相同;
若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为15年,生存年金=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B款)》(如果您已投保该附加险)的当年所交保险费×4%,若保险费支付期限已满,则生存年金与保险费支付期限的最后一个保单年度对应的生存年金相同;
若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为20年,生存年金=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B款)》(如果您已投保该附加险)的当年所交保险费×5%,
若保险费支付期限已满满期金 公司按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B款)》(如果您已投保该附加险)的已付保险费之和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觉得适合自己就是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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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乐安福是银保产品,至于是否值得你买,那就要看是否符合你的需求了。如果不知道怎么买保险,请点击以下链接,希望可以帮到你。参考:保险应该怎么买(一)(保险知识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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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管哪个公司的什么险种,只要出来了一定有他的优势的,至于值不值得要看这个险种是否适合你,购买任何险种都要看是否适合自己.没有最好的只有适合不适合的,详细咨询QQ并参考相关的说明和案例参考:PICC中国人保健康健康宝A款万 一代开户,三代收益,健康宝A款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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