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突然弹出“微信隐私保护指引”是怎么回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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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5 14:39

近日,国信办发布相关《规定》,要求互联网群主规范各群员的发言,如果内容违反法律,群主将负全责。随后便有新闻报道,多名群主已被拘留处分。9月14日晚间,微信悄然进行了版本更新,在最新的安卓与iOS微信上,用户打开微信后会看到一条必读消息《微信隐私保护指引》,需点击同意后才能使用该应用。  

微信对于用户信息的态度一直备受关注。在此前微信与华为的用户资料争夺战上,前者便先下手为强,切断华为旗下智慧手机——荣耀Magic对用户信息的读取,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微信。而该机是通过监测用户聊天内容来进行各种机器学习,并进行相关服务与应用推荐。

事后微信在接收采访时表示,微信一直致力于保护用户隐私,绝不会随意使用用户聊天信息,这是底线。但在国信办《规定》发布后,微信的更新却有些打脸。虽然从朋友圈的各种广告就能看出,微信监控用户聊天已是不能说的秘密,但此次发布的隐私保护条款却有强制用户接受监控之嫌。

微信表示,推出《指引》是为了让用户更清晰地了解自己的隐私安全权益,同时微信一直坚持保护用户的通信隐私,这是他们的产品理念,也是他们的底线。

同时,如果微信有任何超出范围的信息使用,他们将向用户告知并征得用户明确的同意。然而此前,微信却强制要求用户开放位置权限,虽然也有询问是否同意,但如果不同意便无法使用该应用。而此次的《指引》,微信再一次依靠自身的重要地位来要求用户开放隐私权限。

一边表示保护用户隐私,一边有无节制的使用用户数据,微信的行为着实让人摸不着头脑,目前微信官方还未对用户发出的质疑进行回应。

转载自凤凰科技

原链接:http://tech.ifeng.com/a/20170915/44685717_0.shtml?_zbs__bk&ad=1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5 14:39

这个你可以试试腾讯手机管家,它可以用隐私空间来加密手机中的隐私 、图片、视频、文件和短信。还可以加入 号,如果不小心遗忘隐私空间的密码,可凭借 账号找回密码。值得注意的是,为保护隐私空间入口的隐蔽性,在添加隐私文件后,我们还特地设计了双指合拢滑动关闭隐私空间入口的功能。打开手机管家秘拍功能,拍摄的照片会即时地添加到隐私空间里。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5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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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仅需阅读并点击同意即可。

1、官方表示,保护用户隐私,是微信一直坚守的理念。

2、《微信隐私保护指引》让这份保护更清晰透明,让你在微信里的隐私更安全。

3、微信一直坚持保护用户隐私,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腾讯隐私*》。

4、为了让用户更清晰地了解自己的隐私安全权益,微信在新版本中增设了针对微信产品的专隐私*协议,即《微信隐私保护指引》。

5、用户首次注册或登属录新版本微信时,会弹出《微信隐私保护指引》,用户仅需阅读并点击同意即可。

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

统,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方面的信息。从这个界定来看,它更多地涉及人格,故只要承认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民事权利,那么,个人信息权应为一种人格权,而隐私权也是人格权,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性,从比较法上来看,各国之所以没有解决好二者的区分,主要原因在于两种权利在权利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交叉。具体而言,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在以下方面具有以下相似性:

第一,二者的权利主体都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从隐私权的权利功能来看,其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私人生活的安宁与私密性,因此,隐私权的主体应当限于自然人,法人不享有隐私权,法人所享有的商业秘密是作为财产权的内容加以保护的。同样,个人信息的权利主体限于自然人。因为个人信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家庭、教育、职业、住址、健康、病历、个人经历、社会活动、个人信用等足以识别该人的信息。这些信息都具有可识别性,即能直接或间接指向某个特定的个人。虽然在个人信息法律关系中,相关信息的实际控制者可能是法人,但是其并非个人信息权的权利主体。法人的信息资料不具有人格属性,法人不宜对其享有具有人格权性质的个人信息权,侵害法人信息资料应当通过知识产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第二,二者都体现了个人对其私人生活的自主决定。

无论是个人隐私还是个人信息,都是专属自然人享有的权利,而且都彰显了一种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个人自由。就隐私而言,其产生的价值基础就是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的保护。如,美国学者惠特曼曾经认为,整个欧洲的隐私概念都是奠基于人格尊严之上的,隐私既是人格尊严的具体展开,也是以维护人格尊严为目的的。隐私体现了对“个人自决”、“个性”和“个人人格”的尊重和保护

第三,二者在客体上具有交错性。

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联系在于: 一方面,许多未公开的个人信息本身就属于隐私的范畴。事实上,很多个人信息都是人们不愿对外公布的私人信息,是个人不愿他人介入的私人空间,不论其是否具有经济价值,都体现了一种人格利益。一方面,部分隐私权保护客体也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尤其应当看到,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使得许多隐私同时具有个人信息的特征,如个人通讯隐私甚至谈话的隐私

等,都可以通过技术的处理而被数字化,从而可能因具有身份识别的特征而被纳入个人信息的范畴。某些隐私虽然要基于公共利益而受到一定的*,如个人的房产信息在一定范围内要进行查阅,但并不意味着这些信息不再属于个人信息,许多个人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如果说隐私权是应对新闻自由而生的,个人信息权则可以说是应对信息社会与信息技术而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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