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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离婚和一审离婚有什么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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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级不同。一审是第一审适用的程序,二审是第一审上一级人民的程序。

第二,任务不同。第二审程序除了完成同一审程序的同一任务外――除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外,还负责检查和监督下一级的审判工作。

第三,适用的程序不同。人民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既可以适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只能适用普通程序。

第四,不同的裁判效力。一审判决后有一定的上诉期,上诉期过后没有上诉的,一审生效。二审案件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宣告后立即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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