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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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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

2.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1.可撤销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合同当事人撤销该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的合同。

2.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

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或仲裁机关请求;

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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