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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劳动合同中2年违约金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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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2年违约金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约定的2年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就合理。但如果没有约定服务期、保密义务和竞业的相关条款,仅因员工在为期两年的合同期限内提前离职,公司要求员工付违约金则不合理,因为员工有提前离职权。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约定2年违约金是否合理?

劳动合同约定的2年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就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的范围和期限】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总的来说,如果没有约定服务期,也没有保密义务和竞业的相关条款,仅仅是因为员工在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前离职,公司就要求员工付违约金的话,这样的约定肯定不合理,因为职工是有提前离职权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2年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就合理。然而,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服务期、保密义务和竞业等相关条款,仅仅因为员工在为期两年的合同期限内提前离职而要求支付违约金,这样的约定是不合理的,因为员工有提前离职权。因此,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员工的权益,合理约定违约金条款,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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