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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摊是否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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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公摊面积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并介绍了业主委员会的定义及其成立条件和程序。公摊面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可以共同使用,但不能随意侵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三个部分组成,其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业主委员会是一个民间性组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

法律分析

一、公摊是否具有所有权?

公摊面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可以共同使用。业主可以正常使用,但不能随意侵占。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是什么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区域所有的所有权形式。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成员权)三个部分组成。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权力的组合,而是一个、统一、整体的权利。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拥有了专有权就必然拥有共有权、管理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三、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拓展延伸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业主共同拥有同一栋建筑物的所有权,但每个业主对其拥有部分的权益和责任是不同的。为了明确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概念,以及如何划分共有和共同管理,本文将进行法律分析。

共有是指多个业主共同拥有同一栋建筑物,并且每个业主都拥有其拥有部分的权益和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建筑物由多个业主共同拥有,那么每个业主都有权管理和支配其自己的部分,并且需要对共同部分承担责任。

共同管理是指多个业主共同管理同一栋建筑物,并且每个业主都有权参与管理决策。共同管理可以理解为多个业主合作管理建筑物,共同决定建筑物的事务和决策。在共同管理中,每个业主都有责任为建筑物维护和保养,并共同承担可能产生的费用。

在划分共有和共同管理时,需要明确每个业主的权益和责任。一般来说,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建筑物的共同部分,例如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程、管理共有部分、以及决定共用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等事项。同时,每个业主也需要承担自己部分的责任,例如维护其房屋、支付共同部分的费用等。

共有和共同管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重要的概念,需要明确每个业主的权益和责任,并在管理过程中加以遵守。

法律依据

防沙治沙法(2018-10-26)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防空法(2009-08-27)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防沙治沙法(2018-10-26) 第四十六条 本法第五条第二款中所称的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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