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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召开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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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召开的条件因公司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董事会召开的条件如下:

1、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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