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提高石化公司工程建
设项目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建设投资,确保石化公司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石化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负责建设项目监理招投标管理工作。工程项目管理部主要职责如下:
1、审查监理单位资质以及工程监理项目准入登记; 2、审查监理人员资格; 3、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第二章 监理单位选定
第四条 凡进入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理单位,事先到工程项目管理部办理监理项目准入登记。
第五条 石化公司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三章 监理人员资格规定 第六条 监理人员从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和一定的监理工作水平,具有组织大、中型项目建设的丰富经验,且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否则不准上岗。
第八条 从事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够确保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监理形式的需要; 4、年龄不宜超过60周岁。
第四章 现场监理机构的规定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 监理单位针对每项工程的监理人员,按投标书中所报的名单必须固定,一个人不允许承担多个项目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将每项工程的监理人员名单和岗位证书报工程项目管理部备案。
第十一条 每项工程所派的现场监理工程师,必须专业(土建、设备、管道、电气、仪表、无损检测)配套,满足工程需要。
第五章 监理程序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依据中标通知或监理委托函,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2、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3、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4、参与工程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签署监理意见;
5、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工程项目管理部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内业档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与交工资料一并归档。
第六章 监理单位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等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等业务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等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现场见证,并将单项工程见证员名单报质量监督站备案。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工程项目管理部和监理单位报告工作; 2、主持召开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部指令、通知、纪要、月报等文件; 3、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并审核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实施细则;
4、审批、签署承包单位申请事宜和工程款费用支付凭证; 5、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现场所选派的监理工程师不符合资格要求,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员若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发现一次将处罚10000~50000元。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员有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现象,取消违法人员监理资格。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终止监理合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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