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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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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1: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

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王乙先于王某死亡,王乙的遗产份额应由王乙的女儿代位继承。《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6.王甲、女婿、王乙的女儿及王丙妻原则上各得7500元,《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份额。另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女婿可以考虑适当多分。

第二个:曾某有一子甲(现20岁)并有房屋六间,1995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6年曾某另娶一妻丙,生有一女乙。2002年曾某去世,留有遗嘱将房产给甲,现甲和丙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丙认为房产有自己的一半产权。

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1、本案甲有继承权,由甲按照遗嘱继承曾某的遗产,但应为未成年人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理由:对于曾某所立的遗嘱,应认定为部分无效,因为曾某所立遗嘱没有考虑到作为未成年人的利益,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而,按照继承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先为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部分再按照遗嘱处理,由甲继承。

2、曾某与前妻共有房子六间,根据夫妻共有及继承的规定,曾某拥有三间,其他三间应为其前妻所有,其前妻死后,分别由曾某和其儿子甲各继承1.5间,本案曾某所遗留的财产为房屋4.5间。本案曾某4.5间房屋是与丙结婚前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能认定为曾某与丙的夫妻共有财产,因而丙不能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又因曾某立有遗嘱,遗嘱部分有效,因此,分割遗产时为乙保留必要份额后,剩余部分由甲继承。

3:某养殖厂担负向某市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牛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牛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8月中旬因养殖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户王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输合同,约定每天早上5点郑某开车到养殖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牛50头,于?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820王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殖场,下午才将该批牛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牛肉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殖场损失1万元,要求王某承担。王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王某8000元,王某也有一定责任。问:

1.王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

(1)因王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王某违约造成,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王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四个:

(四)江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江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江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江之女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2001年江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江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问:

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参:

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江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江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

3)丙是与江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

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6)因丙后于江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第五个

二)某养猪厂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输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台商场。92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肉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 问:

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

(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八个案例1甲携带一台彩电乘公共汽车,将电视机置放在座椅旁。行使中,由于一名儿童突然横穿马路,司机急刹车,同车另一名乘客乙的小提箱将甲彩电砸坏‘。甲要求乙赔偿,理由是乙未看好自己的东西。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1)乙不承担甲的损失,因为损失是汽车刹车所致,乙没有责任。(2)汽车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刹车是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免责规定,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负责。(3)由儿童父母负责,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个

(一)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问:

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参:

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

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

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第八个:案例1甲携带一台彩电乘公共汽车,将电视机置放在座椅旁。行使中,由于一名儿童突然横穿马路,司机急刹车,同车另一名乘客乙的小提箱将甲彩电砸坏‘。甲要求乙赔偿,理由是乙未看好自己的东西。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1)乙不承担甲的损失,因为损失是汽车刹车所致,乙没有责任。(2)汽车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刹车是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免责规定,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负责。(3)由儿童父母负责,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2某甲与妻某乙婚后生一子丙。19863月,某甲去海南省海口市打工,1987年春节时,给妻来信,并寄回4000元钱。此后,一连4年没有任何消息,某乙痛苦不堪,无奈向申请宣告某甲死亡。在全国性报刊上发出寻找失踪人某甲的公告,一年后仍无任何消息,于19925月判决宣告失踪人某甲死亡。乙及丙继承甲的遗产后,乙携丙与丁结婚。199212月,某甲的一位老乡戊从海口回家探亲,说某甲在来的路上得了重病,经抢救无效身亡,并带回某甲临终时的一份自书遗嘱,上面说:“请戊把我几年来挣得的五万元钱带给你们。我死后,家产的一半及现金2万分给哥嫂,以报答对我的养育之恩。”遗嘱的时间是19921125。某甲的哥嫂以此遗嘱要求某乙执行,被某乙拒绝,拒绝的理由是:该遗嘱是某甲被宣告死亡半年后立的。双方诉至。问:1.某甲的妻子某乙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是否合法?2.某甲被宣告死亡后所立遗嘱是否有效?1)某甲的妻子某乙属于申请宣告某甲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且是在某甲失踪下落不明满四年后,像人民提出申请宣告某甲死亡,人民乙法定程序判决宣告某甲死亡,因此,某甲的妻子某乙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民法通则》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某甲在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有效。

10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王老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问:1.王老太所立的遗嘱有效吗?为什么?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他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真实。(2)可以。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更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

11个:

案例6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亦相继病故。

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3)王丙 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某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12个:

案例15.农民王甲一天发现有一头怀孕的母马闯入自家院内,于是就将这匹马牵人牲口棚喂了起来。一连几天都无人寻找这匹马,过了一个多月,母马产下了一匹小马驹,又过了些日子,小马驹渐渐长大了,王甲害怕马的主人找上门来,便谎称母马是自己的,把母马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村农民王乙。王乙在一次赶马车外出时被马的主人刘丙认出,刘丙要求王乙还马,王乙说自己是从王甲处买来的,拒不还马;刘丙又找到王甲,要求返还母马和马驹,王甲说母马已卖给王乙,马驹是在自己的照料下出生长大的,不能返还,无奈,刘丙诉至。

[问题]1.王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母马和马驹应该归谁所有?1.王甲的行为是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指行为人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利益受损害的行为。本案中,王甲发现母马闯入自家院内,不积极寻找失主,归还失主,而是故意把马占为己有,这是一种无合法根据的占有,由于这种占有,给马的所有人刘丙造成了损失,所以,王甲的行为是不当得利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王甲是不当得利人,刘丙是受损失的人,所以,王甲应把母马和马驹返还给刘丙,母马已被王甲卖给王乙,那么刘丙是否具有向王乙追偿的权利呢?那就要看王乙是否符合动产的善意有偿取得制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原物已由占有者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是恶意占有,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占有,并支付了合理价款,所有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如果占有者本身即为非法占有(小偷、遗失物拾得者)又非法转让给第三人,即使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占有,所有权人可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如善意第三人是在公开市场上受让财产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在请求返还原物时,须补偿其受让时所付的价金。本案中,王甲对母马的占有是不当得利,属非法占有,所以即使王乙是善意有偿占有,刘丙也有权请求王乙返还母马,另外,母马闯入王甲家时就已怀孕,所以母马和马驹都应该归刘丙所有,至于王乙支付的1(削元价款,王甲应该返还王乙。

13个:

张凤英?6岁,有一女儿张兰、二个儿子张强和张亮,其配偶、父母均已逝世。张凤英长期与女儿张兰共同生活,后张兰因病去世。张凤英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张强有一子。

张亮婚后无子女。2007年张凤英去世,留有遗产三十万元。张凤英去世后,遗产尚未分割,儿子张亮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

问:张凤英的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张凤英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1)

2.张兰、张强、张亮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3)

3.张亮在张凤英去世后病故,后于张凤英死亡,张亮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2)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2)

4.张兰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张凤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张强、女婿及张亮的妻子原则上各得十万元遗产,女婿可以考虑适当多分。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份额。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一些。

14个:

男与乙女于19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美元。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4间。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

现问;1乙女所坎1万元债务的性质?

2甲男遗产有哪些?

3丁女可否继承甲男的财产,原因何在?

4设甲男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丁女,此遗嘱是否有效?

5设甲男去海南前立一遗嘱,将其祖传宝石一块留给乙女,甲男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丁女,问乙女可否凭遗嘱索回宝石?

答: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乙欠债务显抚养女儿生活所欠,虽与甲男共同生活无关,但是由于甲男不尽抚养义务而造成。甲男负有抚养女儿,扶养妻子的义务,所以此债务甲男应负担一半。

2、甲男遗产有:21.5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乙女姑姑赠与1000美元贺礼,交付在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有500美元。甲男婚后继承父母遗产房产4间亦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个人拥有2间,另甲男应分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如果无法分清来源,为共同共有,甲男个人所1.5万元,甲男个人有财产20万。

3、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甲男无合法的夫妻关系。但丁女要求以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抚养义务的人,酌情分得遗产。

4、遗嘱有效。但根据我为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也就是说,此遗嘱有效,但必须为甲男幼女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丁女。本案未看出乙女缺乏劳动能力,否则也应为乙女保留必要份额。

5、不可以。遗嘱在立遗嘱人生前并不生效,遗嘱所涉及个人财产,遗嘱人有权处分,宝石在甲男送丁女时,未转化为共同财产,甲男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部分被撤销,其他部分可按遗嘱执行。

18个:

甲乙两公司签订二份工矿产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合同的总货款为 6 0万元,需方乙公司支付作为合同担保的定金 9万元。供方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 3个月内交付全部货物。双方约定,若有违约,违约金的支付比例为违约部分价款的 5 %。合同成立一个月后,甲公司交付了三分之一的货物,但此后甲公司以货源有困难为由拒绝继续交货,并要求延迟交货时间。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延迟交付时间。但在双方新的约定交货时间内甲公司仍未交货。因此给乙公司

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5万元。乙公司向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合法。此案中甲公司为违约方,应允许乙公司注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并由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 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的规定 一方在合 约定的 没有履行合 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3. 根据《 担保法 的规定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 应双倍返还定金,因 甲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1 8万元给乙公司。甲公司还应支付违约金 2万元给乙公司:同时因甲公司

违约给乙公司造成5万元的实际损失,而违约金 2万元并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所以甲公司还应支付赔偿金3万元。

19

原告陈某、沈某诉称, 200724日晚,被告俞某因其理发店被盗,怀疑是两原告所为,强行进入原告家非法搜查,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同意了被告的要求。被告搜出镯子一只,便称是其店中被盗之物,遂拉原告到派出所处理。事后,被告又散布两原告偷了其家中之物的谣言。特别是2007213日下午,被告见铺原告沈某回娘家,无事生非,公然辱骂其是"贼骨头"。被告的行为在当地给原告造成了恶劣影响。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

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s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1 0 0 0 0元等。经调查原告的诉讼理由基本属实。

请问:应如何进行审判?理由如何?

答:应判决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 被告在家中 发生被盗情况后,怀疑是原告所为,到原告家中进行搜查,属违法行为。此后,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被告又在公共场所辱骂原告,在一定范围内侵害了原告的名誉,使

原告的精神受到了损害。(3) 针对被告给原告造成的侵权损害 被告应向 两原告赔礼道歉,消 除影响,并对两原告的精神损害作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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