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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规〔2023〕8号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中国林科院热林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林业局2023年第1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林木采伐管理,持续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提高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
凡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含)以上的林木应纳入年采伐限额管理。年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采挖和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含)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编制年采伐限额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第三章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管理
采伐林地上林木应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经济林嫁接、人工萌芽林经营伐除胸径5厘米以下的萌芽枝、造林清理采伐迹地内胸径5厘米以下的林木、采挖林下种植中药材、合理伐除部分香料经济林林木等不以获取木材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林木应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二)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
(三)经济林嫁接、人工萌芽林经营伐除胸径5厘米以下的萌芽枝、造林清理采伐迹地内胸径5厘米以下的林木、采挖林下种植中药材、合理伐除部分香料经济林林木等不以获取木材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林木采伐实行分类管理:
(一)公益林采伐。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公益林严禁林木采伐行为。
2.达到更新采伐年龄且保护等级为二级以下人工公益林可实施小面积更新采伐,连片皆伐面积最大不超过3公顷。
3.纳入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清理范围、重点生态修复实施范围内的桉树人工公益林,可按规划实施连片皆伐。
(二)商品林采伐。
1.对中幼龄的人工用材林实施抚育采伐的,采伐后的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5;培育大径材或套种珍贵树种的,可对近熟的人工用材林实行抚育采伐。
2.对纳入生态红线范围内的人工用材林实施抚育采伐、择伐的,应征求生态红线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纳入退化天然林修复方案、生态恢复方案实施范围的天然林,可实施抚育采伐。
(四)国家储备林采伐应符合项目实施方案,优先采用择伐、渐伐等主伐方式。
(五)因处置自然灾害、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特殊情况需要,林木采伐不受林种、起源、年龄、面积等因素。
第十九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以下权限核发:
(一)、自治区和设区市所属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内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县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内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集体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飞地、插花地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林地所在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如间对飞地、插花地的行政管理有协定的,按协定执行;
(四)经批准采伐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林木和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竹林,应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条 除适用林木采伐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和“简易设计+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外,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木采伐申请表。提交自治区统一样式的林木采伐申请表。
(二)林木权属证明。采伐国有林地上的林木,应提交国有山界林权证或其他证明林木权属材料;采伐集体林地上的林木,应提交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其他证明林木权属材料。
(三)采伐设计调查材料。包括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采伐范围矢量图、林分实地照片等材料,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要求提交。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方案、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报告等材料内已明确采伐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强度和伐后更新等内容,可直接用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不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四)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1.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应提交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文书;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树木)的采伐,应提交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或行政许可文书;
3.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自然保护区林木的,应提供自治区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4.涉及采伐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竹林的,应提供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出具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采伐竹林与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符性等情况说明);
5.涉及采伐抵押林木的,应提供抵押权人同意或知悉采伐的有关证明。
以上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可免于提交。
第二十一条 除适用林木采伐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应将林木采伐申请情况于采伐审批前在采伐林木所在村(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应低于5个自然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林木权属、采伐地点、采伐树种、采伐面积、采伐蓄积量等。
第二十二条林农个人申请采伐集体林地上的人工商品林且蓄积量不超(含)30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应提交采伐承诺书、采伐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
纳入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的县(市、区),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桉树人工商品林1公顷(含)以下或采伐蓄积量30立方米以上、120立方米(含)以下的,实行“简易设计+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除提交采伐承诺书、采伐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伐区范围矢量图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