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市户口;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8160元。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200元。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特别扶助金每年发放两次,发放时间为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
二、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
(一)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二)扶助标准。
.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8160元。
(2).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年满60周岁转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扶助金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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