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夫妻房产中,一方未出资,购房合同上也无其名字,但房产证上登记了他的名字,那么离婚时应平分房产。如果一人出资,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2、双方都出资,购房合同上也有双方名字,但是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如果在同居期间,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3、另外,《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产,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照顾子女或照顾女方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的房屋的价格的补偿。在双方同等条件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3、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核实实际情况符实的可以予以暂住,但期限一般不能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