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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时效性

2024-06-13 来源:一二三四网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间借贷借款人不还钱,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来起诉。起诉状应当记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信息。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如

法律分析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民间借贷借款人不还钱怎么起诉

民间借贷借款人不还钱起诉只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即可。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分配

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如下:

1.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

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2.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给被告及借款数额由原告举证

3.借款是否偿还及偿还数额、时间等由被告举证

4.被告提出民间借贷关系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结语

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超过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民间借贷借款人不还钱,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进行起诉。起诉状应当记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信息。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如下: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给被告及借款数额由原告举证,借款是否偿还及偿还数额、时间等由被告举证,被告提出民间借贷关系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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