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噪声污染。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于2018年9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了对于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农村等不同领域的噪声污染问题应当采取哪些措施进行预防和治理。其中包括噪声源减排、隔音降噪、噪声监测和噪声治理等方面的内容。噪声源减排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等噪声大户的监管,推动向低噪声技术转型,降低噪声污染的排放量。隔音降噪方面,实施办法要求加强对于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隔音设计和建设,减少隔音缺陷和噪声泄漏现象。噪声监测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建立噪声监测体系,加强公共噪声监测和管理,及时掌握噪声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噪声治理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噪声难以控制的区域、特殊场所等采取精细化治理措施,确保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防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具有法律效力。实施办法是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的具体管理措施,具有强制性和可执行性。在实践中,相关部门会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各种形式的噪声污染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是完善环境法律体系、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的重要措施。各地相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预防和治理噪声污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