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的特征及权利义务:合伙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共同出资、参与经营管理、共同经济目的、连带无限责任等;合伙协议应明确事项,合伙财产共有,债务优先用合伙资产偿还,合伙人负连带责任,合伙人有退出权但需协商处理。
法律分析
一、合伙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合伙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普通合伙人须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合伙人必须有共同的经济目的、普通合伙人之间负连带无限责任、只提供资金而不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只能是有限合伙人。
2、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合伙合同的权利义务
1、合伙财产不属于个别合伙人所有,而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因此,对于合伙事务的处理应当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对于合伙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一份无处分权。但是,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也可以转让给他人。
2、对于合伙债务,首先用合伙资产偿还。在合伙资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才以合伙人的其他财产清偿。在以合伙人的其他财产清偿时,各合伙人根据他们的出资份额按比例分担。
3、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之间负连带责任。
4、合伙人基于正当理由可以退出合伙。其他合伙人如认为立即退出对合伙事业不利时,也可以要求提出退伙的合伙人延期退伙。否则,退伙的合伙人要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结语
合伙合同的特征在于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普通合伙人须参与经营管理、合伙人必须有共同的经济目的、普通合伙人之间负连带无限责任,而只提供资金而不参与经营管理的为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明确合伙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合伙目的、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利润分配等事项。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其份额无处分权,合伙债务优先用合伙资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比例分担。合伙人可基于正当理由退出合伙,但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五十六条 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由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以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