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籍的士兵、初级士官(一级士官、二级士官)退伍后,要重新回到农村去,因此他们并未完全脱离农村集体组织,可以继续享受分配给其耕地、宅基地的优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当然也包括宅基地。村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土改时人民政府发放的地契也就自然失去了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属的凭证。国家为了保障军人在部队安心服役,对军人及其家属给予一定优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7条第1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该法第63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在就业、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条,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制定。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