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院起诉后,拒不履行民法院的判决的,可能会被人民法院纳入黑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将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妨碍执行、规避执行等方法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法律分析
民间借贷法院起诉后,拒不履行民法院的判决的,可能会被人民法院纳入黑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拓展延伸
民间借贷法院的黑名单制度及其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法院的黑名单制度是指在借贷纠纷中,法院有权将违约人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在借贷市场中的行为。这一制度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黑名单的公示和限制措施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对借贷市场形成一定的威慑力,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其次,黑名单的制定和执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具备法律约束力。一旦被列入黑名单,违约人可能面临信用受损、限制借贷、被限制参与招标等后果。然而,黑名单制度也需要注意合法性和程序公正性,确保对违约人的权益保护和合法救济的平衡。
结语
民间借贷法院起诉后,拒不履行民法院判决的人可能会被人民法院纳入黑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且具备特定情形之一,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接受信用惩戒。黑名单制度在借贷市场中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公示和限制措施起到警示作用,减少违约行为。然而,制定和执行黑名单需要合法性和程序公正性,平衡违约人的权益保护和合法救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