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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024-06-03 来源:一二三四网

1、高空坠物严重者可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或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定罪,最高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至于到底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还是故杀故伤论处,至于到底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还是故杀故伤论处,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正确适用罪名。如果是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而以高空抛物为手段达成目的的,应当认定故杀、故伤。如果并非出于杀伤目的,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果达不到前两罪入罪门槛,则以高空抛物罪定罪。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五款: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规定如果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要以高空抛物罪论处。这是首个关于高空抛物行为的独立罪名。当然,刑修十一并不是将高空抛物行为重罪改为轻罪,如果符合危公或者故杀故伤,还是应当以重罪论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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