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利息”、“手续费”提前扣除
记住,不管你在借款手续上借到多少钱,一律按照你实际借到手的金额为准作为借到的本金。所有,提前扣除“手续费”、“利息”都不计算在本金范围之内。例如,准备借10000元,手续费1000元,约定利息10%每月,约定一个月还款。非法校园贷的操作是,提前扣除手续费1000元,扣除一个月的利息1000元,大学生借到手的钱其实只有8000元。如果逾期之后,对方按照本金10000元收取利息。如果你借到的校园贷是这么规定的,那么你在偿还的时候,是完全有权要求按照实际借到手的金额作为本金偿还的。
参考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参考案例:孙某向许昌县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月利息4分。投资公司先扣除2个月的利息1.6万元后将18.4万元支付孙某。后因孙某未能按期归还该笔借款,投资公司便将孙某告上法庭。12月7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孙某偿还原告投资公司借款18.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四倍贷款利率计算到全部款项还完为止);被告牛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注:此案例发生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生效之前,因此利率表述方式,采用的是当时的表述方式。)
二、关于“利息”标准
千万记住,不管和非法校园贷约定的是每天利息多少,每周利息多少,每月利息多少。只要利息标准超过年息24%,超过月息2%,超过周息0.46%,超过日息0.065%,只要超过这些标准,就算是出借人起诉你们,超过的利息部分,法院也不会同意你们偿还的。
参考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大学生们,你们睁大眼睛好好看看“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请刻到脑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