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简单理解为收费的性行为。卖淫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
介绍卖淫是刑事拘留吗?
一、介绍卖淫是刑事拘留吗?
1、介绍卖淫可能会被刑事拘留,具体来说,若是存在以下的情形,将会被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涉嫌犯介绍卖淫罪的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介绍卖淫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1、介绍卖淫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2、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情节一般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5)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6)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介绍卖淫、容留他人卖淫等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犯罪。而一旦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的罪名,有可能会被判处刑事处罚。公民若是发现他人实施了介绍卖淫的行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
相关内容:强迫卖淫罪的条文和司法解释
本罪是行为人违背受害者的意志,强迫被害人进行卖淫的行为。在2014年10月,全国大常委会27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取消强迫卖淫罪死刑罪名。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收容教育制度废止是什么意思,卖淫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收容教育制度废止是什么意思
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因而废止。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时决定还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
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收容教育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于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备,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二、卖淫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应予以立案。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七十八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对“收容教育制度废止是什么
意思”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因而废止。
相关内容:
艾滋病患者卖淫是故意伤害吗?
艾滋病患者卖淫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法律规定,如果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或者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有以上两种情形的艾滋病患者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毒的,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强迫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下面我将具体讲解一下强迫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权,犯罪对象是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没有限制。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此罪。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此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法律上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强迫他人卖淫则可构成此罪。
羁押的意思是什么?
羁押是刑事案件被告经检察官或法官合法传唤、拘提到案、并逮捕后,法院认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事实足认其有湮灭证据、串供、逃亡等之虞时,为保全证据,防止逃亡,确保刑事诉讼及刑罚执行,法院裁定将被告收容至特定处所,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分。 该内容由 李世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