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依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公共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设施用地不得抵押,故不能为该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该土地为出让用地,已全额交纳出让金并取得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此时该土地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我们认为,土地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也是一种土地他项权利。土地抵押后,作为标的物的土地并不发生转移,它仍为原使用人占有使用,只以其代表经济价值的某项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作担保。土地虽然为公共设施用地,传统上,公共设施用地多采取划拨方式取得,自然不宜抵押。但如果该土地是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有权利用自己的资产进行融资。而且,土地使用权人不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在办理抵押贷款后,可以更好地利用土地的经济效益。则此时该公用设施用地应当可以抵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禁止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