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买卖合同有效内容相关规定如下:
1、农村买卖房屋的合同私下书写的,应书明双方的身份信息、交易金额、双方自愿后书写后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2、我国的法律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交易合同予以保护,双方产生纠纷的,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办理。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房屋的基本情况、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屋成交的价格、房屋交付过户的期限、办理房屋过户的税费、交房时间、违约责任、关于纷争的处理等。
农村自建房买卖合同范本如下:
甲方(卖方):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身份证号:
1、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市镇村号(自建住宅)的房屋,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2、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共万仟佰元(小写元),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付给甲方。
3、双方同意于年月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
4、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办好过户手续。
5、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缴纳的税费,由方负担。
6、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经房地产交易主管机关审核后,上述房屋产权归乙方。
7、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协议,各无异议,不得反悔。
8、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中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章
乙方(签字):章
中证人(签字):章
年月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