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招标项目废标(流标)后应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措施重新招标,所以讲造成废标的原因非常重要,如是投标人少于三人,可扩大招标公告的发布范围,如是资格审查标准等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情况影响投标人投标的应修改后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未成功的,属于必须经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经国家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招标而采取其他方式采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应结合《政府采购法》对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招标人不得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规避招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