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自诉案子,二家和解了,原告可以撤诉,法院不宜干涉。
1、刑事自诉案件,是指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当事人不告,国家也不管)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以上八项案件,法院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起诉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二、如果是公诉案件,即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二家和解了,法院仍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1、被害人谅解,这只是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而已。
2、公诉案件,侵犯的不仅仅是被害人的利益,更严重的是侵犯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检法三家是代表国家而不是代表个人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比如强奸罪,即使二家和解,国家也必须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因为案犯侵犯的不仅仅是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与性自由的权利,而且严重地危害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就有可能导致更多的女性受到侵害,因此即使被害人谅解,国家对这种行为也必须进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