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代理商模式按数量分可分为三类:
1.独家代理,
2.少头博弈代理(2-3家),
3.多头博弈代理(3家以上)。
选择独家代理或是非独家代理,是中国企业首先要思考的。
二、按销售商对代理商的渗透程度可分为两类:
渗透类代理,独立代理(非独家代理)。
三、按代理商的级数可分为:单级代理商体制,多级代理商体制。
独家代理:
顾名思义,就是指在某一品牌产品在某一地区市场只由一个销售商进行代理销售。
这种模式的优点就是有利于绑定公司与销售商的关系,销售商对公司比较忠诚。同一品牌产品没有竞争,在产品利润满意的情况下无需公司监督独家代理商会自行努力运作。公司对独家代理商相对来说可花较少的人力物力管理。
缺点是因为缺少竞争,销售商会因为追求高利润而导致售价过高,从而使该与同类产品竞争损失价格竞争力,或者直接面对消费者失去价格竞争力。如果同类产品竞争过烈,独家代理商也可能会因利润过低而放弃某品牌产品销售,该产品从而丢失在此地区的市场。
这在中国市场是一种普遍采用的代理商模式。
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