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批发烟草和零售烟草的管理分别有不同的处罚标准。对于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将被责令关闭或停止经营,并处以违法批发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将被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相关法条包括《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法律分析
国家对批发烟草和零售烟草是分开管理的,因此处罚的标准也是不相同的;
1、首先对于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对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条
《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家对批发烟草和零售烟草实行分开管理,并对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罚标准。对于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关闭或停止经营,并处以违法批发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这些法律规定旨在维护烟草市场的秩序和合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七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二十三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