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犯罪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介于犯罪决意和着手实施之间。成立条件包括主观具有犯罪故意和进行犯罪准备活动。根据刑法规定,对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但严重情节仍可不予减轻。法律教育的加强有助于减少犯罪行为,若犯罪未遂或中止,司法机关可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法律分析
一、刑法对预备犯罪的解释是什么?
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
二、成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我国也是不断的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如果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也是会做出违法行为的,当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如果当事人出于自己的意愿或者客观情况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在法律上也是属于犯罪未遂或者犯罪中止的范畴内,司法机关也是会酌情对其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
结语
预备犯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在刑法中,对预备犯罪的解释包括两个主要条件:行为人具有犯罪的故意,并且已经进行了实施犯罪的准备活动。根据刑法规定,对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然而,对于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个别预备犯,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预备犯,则可以根据刑法规定免除处罚。因此,加强公民的法律教育对于预防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机关也会根据情况酌情对犯罪未遂或者犯罪中止的当事人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戒严期间,为保证戒严的实施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国家可以依照本法在戒严地区内,对宪法、法规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