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风险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股份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对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法律对其任职资格作出了相应限制,具有法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担任的,应当解除其职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